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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智能冷链生态 为冷链未来赋能
《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 前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冷库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冷库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72-2021,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6、4.1.11、4.2.2、4.2.4、4.2.16、4.2.18、5.2.1、7.3.8、8.3.3、8.3.10、8.4.6(1)、9.2.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6月28日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由华商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本标准执行以来的工程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相关规定,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结构,制冷,电气,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和地面防冻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对标准的适应范围做了调整,增加了有关装配式冷库、二氧化碳为制冷剂的亚临界蒸汽压缩直接式制冷系统和二氧化碳、盐水等为载冷剂的间接式制冷系统的程设计要求。 2.修订了冷库冷藏间的最大允许总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内冷藏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标准,增加了高层冷库消防扑救的要求,增加了冷库保温隔热材料的耐火极限及防火构造要求。 3.增加了有关制冷系统规模的规定,有关制冷剂、载冷剂和制冷系统形式等选择的规定,有关制冷系统自动监测与控制的内容。 4.调整细化了有关氨制冷剂泄漏处置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负责日常管理,华商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华商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99号,邮编:100069)。 本标准主编单位:华商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制冷学会 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天津商业大学 上海海洋大学 哈尔滨商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伟詹前忠马进李英于连奎邓建平陈锦远赵彤宇马力平李敏孙立宇杨一凡路世昌黄德祥刘斌谈向东季阿敏卓萍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刘长永王宗存胡福静钟志锋王志强于志强减润清李晓燕寇九贵王新民唐俊杰杨万华谢彬徐文焱 编制说明 《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6月28日以第118号公告批准发布,原《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同时作废。 本标准是在《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上一版规范主编单位是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中国制冷学会、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天津商业大学、上海海洋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主要起草人是徐维、于伟、徐庆磊、史纪纯、邓建平、陈锦远、杨一凡、王宗存、刘斌、谈向东、宋立体。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认真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本着“力求真实、适用安全、技术先进、节能减排和经济合理”的指导原则,在充分总结了原规范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结合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和专业人员的意见,最终完成了修订工作。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冷库设计标准》修订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的参考。 1总则 1.0.1为规范和统一冷库设计的技术要求,指导冷库设计,满足食品冷藏技术和卫生要求,达到经济合理、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目的,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氨、卤代烃及其混合物、二氧化碳为制冷剂的亚临界蒸汽压缩直接式制冷系统和采用二氧化碳、盐水等为载冷剂的间接式制冷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食品冷库。 1.0.3冷库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节约能源、环境友好、经济合理、先进适用。 1.0.4冷库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条文说明 1.0.1为规范冷库设计,食品冷库不论规模大小,均应执行本标准规定。其他非食品类冷库可参照执行本标准相关规定。本条所指的食品,是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食物,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1.0.2本条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1)按基建性质划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食品冷库。至于改建维修的冷库,因受原有条件限制,在某些方面不一定能符合本标准要求,但标准中的一些原则,在改建或维修工程时仍可适用,如有特殊情况,应因地制宜。 (2)由于目前常用卤代烃及其混合物类制冷剂都不是环保制冷剂,而是正在逐步淘汰或作为过渡性替代物质,因此在选用这类制冷剂时,需随时关注国家的环保政策。 1.0.3本标准在修订中强调了“安全、节能、环保、经济、适用”,以适应我国冷库建设的发展需要。 1.0.4根据国家对编制全国通用的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凡引用或参见其他全国通用的设计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以外,本标准不再另立条文,故在本条中统一做了规定。 2术语 2.0.1冷库cold store 采用人工制冷降温并具有保冷功能的仓储建筑,包括库房、制冷机房、变配电间等。 2.0.2装配式冷库assembly cold store 库房采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等轻质复合夹芯板作为保温隔热及围护结构,并且现场组装的冷库。 2.0.3高层冷库high-rise cold store 库房建筑为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冷库,库房一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地坪高差不大于1.5m时,此高差不计入建筑高度。 2.0.4高架冷库high rack cold store 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冷库。 2.0.5库房store house 冷库建筑物主体及为其配套的楼梯间、电梯间、穿堂等附属房间。 2.0.6穿堂anteroom 为冷藏间、冰库、冷却间、冻结间进出货物而设置的通道,分为有人工制冷降温的控温穿堂和无人工制冷降温的非控温穿堂。 2.0.7封闭站台closed platform 库房直接与外部相连、有外部车辆装卸口的非敞开式站台或穿堂,分为有人工制冷降温的控温封闭站台和无人工制冷降温的非控温封闭站台。 2.0.8冷间cold room 冷库中采用人工制冷降温房间的统称,包括冷藏间、冰库、冷却间、冻结间、控温穿堂和控温封闭站台等。 2.0.9冷却间chilling room 对产品进行冷却的房间。 2.0.10冻结间freezing room 对产品进行冻结的房间。 2.0.11冷藏间cold storage room 用于贮存经冷加工产品的房间。 2.0.12冷却物冷藏间chilled food storage room 用于贮存高于冰点温度且低于常温的货物的房间。 2.0.13冻结物冷藏间frozen food storage room 用于贮存冻结货物的房间。 12.0.14冰库ice storage room 用于贮存冰的房间。 2.0.15制冷机房refrigerating machine room 安装制冷压缩机组和制冷辅助设备的房间。 2.0.16冷却设备负荷cooling equipment load 为维持冷间在某一温度,通过蒸发器移出的热量。 2.0.17机械负荷mechanical load 为维持制冷系统在某一蒸发温度正常运转,通过制冷压缩机移出的热量。 2.0.18制冷系统refrigerating system 按照制冷循环,通过管道密封连接,并充注制冷剂,依次连接起来的机械和设备组成的整体,包括原动机在内。 条文说明 2.0.2本标准的装配式冷库是沿用行业习惯名词,与目前国家政策层面推广的装配式建筑存在差异。 目前推广的装配式建筑,是在新型建筑工业化背景下的产物,是建筑整体建造方式的转变,而不仅仅是主体结构的装配化问题,因此着眼点是建筑部品部件的工业化生产、安装和管理方式;而本标准的装配式冷库则是单指冷库的库房建筑,且库房的保温隔热材料及建筑围护结构是采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等轻质复合夹芯板现场组装,与主体结构选型及其他部品是否装配无关。 装配式冷库建筑大致分为两种形式:一是采用金属板等轻质板材外墙做建筑围护结构,同时采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等轻质复合夹芯板做保温隔热材料。二是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等轻质复合夹芯板既作为建筑围护结构又同时作为保温隔热材料。 除冷库建筑外,其他建筑物内部、采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等轻质复合夹芯板拼装而成的类似冷库(柜)功能的冷藏设备不是建筑物,不属于本标准所述的装配式冷库。 2.0.4本标准所提及的“高架冷库”应为高架冷库的库房建筑,一般宜为单层。单层装配式冷库的库房建筑高度超过24m时,其防火间距宜按照高层冷库执行。 2.0.5冷库建筑物“主体”是指冷库库房建筑内有温度控制要求的主要功能房间,包括冷藏间(含冰库)及其库房内服务于贮存功能的预冷、冷却或冻结等房间。 3基本规定 3.0.1冷库的设计规模应以冷藏间或冰库的公称容积为计算标准。公称容积大于20000m3的应为大型冷库,公称容积为5000m3~20000m3的应为中型冷库;公称容积小于5000m3的应为小型冷库。公称容积应按冷藏间或冰库的室内净面积乘以房间净高确定。 3.0.2对于按直接堆码冷藏物冷库的计算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G——冷库的算容量(t); νi——各个冷藏间的公称容积(m3) ηi——各个冷藏间的容积利用系数; ρi——各个冷藏间食品的计算密度(kg/m3); n——冷藏间的数量。 3.0.3在计算冷藏间的容积利用系数时,冷藏间内能够用于堆码的货物体积应扣除相应冷藏间内的以下空间: 1通道、设备、柱子等构筑物所占用的空间; 2货物与设备、构筑物间隔所占用的空间; 3货物托盘所占用的空间。 3.0.4对于采用货架储存冷藏物的冷库计算容量可按每个货位(托盘)最大允许存放量的总和计算。货位(托盘)数量应按实际布置确定。 3.0.5食品计算密度应按实际密度采用,并不应小于表3.0.5的规定。 3.0.6冷库设计的室外气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3.0.7冷间的设计温度和和对湿度应根据各类食品的冷藏工艺要求确定,也可按表3.07的规定选用。温度波动范围应根据各类食品的冷藏工艺要求确定;当冷藏工艺没有明确要求时,冷却物冷藏间温度波动范围不宜超过±1℃,冻结物冷藏间温度波动范围不宜超过±150℃。 3.0.8围护结构的总热阻应根据经济性原则确定,并且不应小于最小总热阻。 3.0.9使用氨制冷系统的房间、安装在室外的氨制冷设备和管道与厂区外民用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50m;当氨制冷系统符合本标准第6.7.17条的规定时,与厂区外民用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60m。 条文说明 3.0.1本条所述室内净面积为不扣除室内柱、门斗和制冷设备所占面积的净面积。 3.0.3冷藏间的容积利用系数是指每个冷藏间内贮存货物的货物体积与公称容积的比值。当因货物的包装、运输、堆码方式以及经营管理模式等条件不确定,冷藏间的容积利用系数无法进行准确计算时,可参照表1进行取值。表1是原规范针对不同规模的公称容积确定的对应容积利用系数。 注:1公称容积是指一座冷库各冷藏间公称容积之和。 2蔬菜冷库的容积利用系数应按表1中的数值乘以修正系数0.8。 3.0.8经济性原则是指围护结构和制冷系统的初投资与其全寿命周期的运行费用的总和最经济。 3.0.9“使用氨制冷系统的房间”指房间内部安装了氨制冷设备和管道,如氨制冷机房。“厂区外民用建筑”指厂区外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最小间距”指内部安装了氨制冷设备和管道的房间内部发生氨泄漏时,氨制冷剂向室外扩散所通过的外门、外窗、风口、孔洞等与“厂区外民用建筑”的外门、外窗、风口、孔洞等的最近水平距离,或室外安装的氨制冷设备和管道的外边与“厂区外民用建筑”的外门、外窗、风口、孔洞等的最近水平距离;本条综合安全、环保和节约土地资源等多项要求规定了最小间距,如果在实际工程进行安全、环保等评估时发现还存在风险,可通过加大间距、设置挡墙、减少充注量等措施消除风险。 4建筑 4.1库址选择与总平面布置 4.2库房的布置 4.3库房的保温隔热 4.4库房的防潮隔汽 4.5库房的构造要求 4.6制冷机房、变配电所和控制室 4.1库址选择与总平面布置 4.1.1冷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的要求; 2使用氨制冷系统的冷库库址宜选择在相邻集中居住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库址周围应有良好的卫生条伴,并应避开和远离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及其他有污染源的地段; 4应结合物流流向和近远期发展等因素,选择在交通运输方便的区域; 5宜具备可靠的水源和电源以及排水条件; 6应避开洪水和泥石流易发地段以及其他地质条件不良地段; 7冷库库址还应综合考虑各类冷库的特殊要求。 4.1.2冷库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物流工艺、运输、管理和设备管线合理布置及消防安全等综合要求; 2当设置铁路专用线时,库房应沿铁路专用线布置; 3当设置水运码头时,库房应靠近水运码头布置; 4当以公路运输为主时,库房应靠近冷库运输主出入口布置; 5生产加工企业的冷库应布置在厂区的清洁区,并应在其污染区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6食品批发市场内氨制冷系统的冷库应布置在仓储区,并应与交易区分开布置; 7在库区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 4.1.3冷库总平面布局应做到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对库房占地、铁路专用线、水运码头、设备管线、道路、回车场等资源应统筹规划、合理布置,并应兼顾今后扩建的需求。 4.1.4冷库总平面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区内应有良好的雨水排水系统,道路和回车场应有防积水和防滑的技术措施; 2库房周边不应采用明沟排放污水。 4.1.5库区的主要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混凝土或沥青等路面。 4.1.6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库房贴邻布置时,贴邻布置的库房总长度不应大于150m,两座库房冷藏间总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00㎡,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相互贴邻的库房外墙均应为防火墙,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4.1.7建筑高度超24m的装配式冷库之间及与其他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均不应小于15m。 4.1.8库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时,应至少沿库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冷库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在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布置至少2块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的每层外墙面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楼梯间入口或消防救援口。 库房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消防救援口,且每个防火分区设置消防救援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 消防救援口应易于开启或破拆,并应设置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4.1.9制冷机房宜靠近冷却设备负荷最大的区域,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4.1.10变配电所应靠近制冷机房布置。 4.1.11库房与氨制冷机房及其控制室或变配电所贴邻布置时,相邻侧的墙体应至少有一面为防火墙,且较低一侧建筑屋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条文说明 4.1.1冷库是贮藏食品的特殊物流建筑,其库址的选择除了要满足一般物流建筑工程选址的条件外,还要考虑避开对食品有污染的环境;使用氨制冷系统的冷库库址要有一定安全要求,一般不建于市区中心地带,选址时要满足本标准第3.0.9条的相关规定。冷库项目建设还需依据地方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及安全评价,同时也要考虑货物运输等生产过程对冷库周边产生的噪声影响。 4.1.2冷库的总平面布置除了本条规定外,也要满足建筑防火间距及本标准第3.0.9条、第6章“制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般来说,生产加工企业的冷库为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储藏服务,货品直接出库发往市场;随着经济的发展,目前物流形态变化万千,市场行为多种多样,有些生产加工企业同时也提供交易或配送服务,总平面设计需综合各类因素,合理划分功能分区。 4.1.6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满足冷库建设的发展需要及防火要求,本条对冷藏间内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两座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冷库库房的贴邻布置做了相应规定,三级耐火等级的库房不允许贴邻布置。 库房总长度是指贴邻布置后该组合体的长边长度。为区别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贴邻仓库防火分区面积控制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库房贴邻布置后该组合体内所有冷藏间总占地面积的限值(或本标准第4.2.4条中装配式冷库库房总占地面积的限值)。本条规定库房总长度与两座库房冷藏间总占地面积限值是为了控制储存物品的火灾负荷,并保证消防救援的及时有效。 本条规定库房贴邻处双侧墙体均为防火墙,以及对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做出规定,可有效杜绝任意一侧库房发生火灾时火势向对侧库房的蔓延。因物流功能要求,确需在贴邻的两座库房之间开设连通口时,连通口双侧洞口均需设置与所在防火墙耐火极限相同的防火卷帘或其他等效防火措施。 4.1.7为便于火灾扑救、避免整体垮塌和脱落的危险,对高度超过24m的装配式冷库库房之间,以及与其他高层建筑(包括高层冷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均明确加大至不小于15m。 4.1.8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规定了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相关要求。而冷库的高层库房为满足进出货流等需要,站台或罩棚进深一般远大于4m,在穿堂面设置满足要求的消防救援面受到制约;冷库建筑除穿堂面外,其他外墙面均为冷藏间外墙,设置外门窗冷桥及气密构造不仅难以处理而且不利于冷库节能,需要时也常难以开启。针对冷库建筑特点,本条对高层冷库建筑的消防登高场地连续布置不做要求,但规定数量不应少于2块。 冷库的库房是相对封闭的空间,外墙设置必要的消防救援口可以确保消防救援人员能够进入火场实施内攻作业。 库房建筑相对人员较少且集中于穿堂或站台部分,为保证消防救援人员能够顺利通过穿堂实现救援,在穿堂靠外墙处设置消防救援口,消防救援人员可根据情况上到裙房的屋面,利用各层设置的消防救援口救援。在穿堂各个防火分区之间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通过的连通口,可以保证消防救援人员顺利到达库房各处。 救援口设置数量仅为下限指标,每个靠外墙布置且建筑面积大于1500㎡的冷藏间均可考虑增设救援口。 4.1.10制冷机房为冷库最大的用电负荷中心,故作此规定。 4.1.1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由于氨制冷机房、控制室或变配电所与库房贴邻布置可以节省管线和节约能源,因此这些用房相互贴邻是冷库的常规布置形式。本条对库房与氨制冷机房及其控制室或变配电所贴邻布置时,贴邻的墙体与屋顶的耐火性能做了明确规定,以便有效阻止火势的蔓延,减少火灾风险。 4.2库房的布置 4.2.1库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冷藏工艺要求,运输线路宜短,应避免迂回和交叉; 2冷间宜按不同的设计温度分区、分层布置; 3冷间建筑应减少其保温隔热围护结构的外表面积; 4冷藏间平面柱网尺寸和层高应根据贮藏食品的主要品种、包装规格、运输堆码方式、托盘规格和堆码高度以及经营和物流模式等使用功能确定,并应综合考虑建筑模数及结构选型。 4.2.2每座冷库库房耐火等级、层数和冷藏间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注:1当设地下室时,冷藏间应设在地下一层且冷藏间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地下冷藏间总占地面积不应大于地上冷藏间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 2本表中“一”表示不允许。 4.2.3冷藏间与穿堂或封闭站台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隔墙,且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防火隔墙上的冷库门表面应为不燃材料,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当防火隔墙上冷库门洞口的净宽度大于2.1m,净高度大于2.7m时,冷库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小于0.50h。 4.2.4装配式冷库不设置本标准第4.2.3条规定的防火隔墙时,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注:本表中“一”表示不允许。 4.2.5库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库房冷藏间的最大允许总占地面积或装配式冷库库房的最大允许总占地面积可按本标准表4.2.2或表4.2.4的规定增加1倍,但表4.2.2中每个防火分区内冷藏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或表4.2.4中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规定值不可增加。 4.2.6单层和多层库房每层穿堂或封闭站台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高层库房每层穿堂或封闭站台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m2。 4.2.7当库房的穿堂或封闭站台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穿堂或封闭站台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标准第4.2.6条的规定增加1倍。 4.2.8库房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整座库房占地面积不超过300㎡时,可只设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对于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作为安全出口的防火门应设醒目的警示标识;该防火墙确需设置物流开口时,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6.0m、高度不宜大于4.0m,且应采用与防火墙等效的措施进行分隔; 2每个防火分区内的独立穿堂应至少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被借用的相邻防火分区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4.2.9冷藏间的分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贮藏食品的特性及冷藏温度等要求分间; 2宜按不同经营模式和管理需要分间: 3有异味或易串味的贮藏食品不应与其他食品混合存放。 4.2.10库房应设穿堂或站台,温度应根据冷藏工艺需要确定。 4.2.11库房公路站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台宽度不宜小于5m; 2站台边缘停车侧面应装设缓冲橡胶条块,并应涂有黄、黑相间防撞警示色带; 3站台上宜设罩棚,靠站台边缘一侧当有结构柱时,柱边距站台边缘净距不宜小于0.6m;罩棚挑檐挑出站台边缘的部分不应小于1.00m,净高应与运输车辆的高度相适应,并应设有组织排水; 4根据需要宜设封闭站台,封闭站台应与冷库穿堂合并或结合布置; 5封闭站台的宽度及其内部温度应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外围护结构应满足相应的保温要求; 6封闭站台的高度、门洞数量应与货物吞吐量相适应,控温封闭站台应设置相应的冷库门和连接冷藏车的密闭软门套;7在站台的适当位置应布置上、下站台的台阶和坡道,台阶处宜设置防护栏杆。 4.2.12库房的铁路站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台宽度不宜小于7m; 2站台边缘顶面应高出轨顶面1.1m,边缘距铁路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应为1.75m; 3站台长度应与铁路专用线装卸作业段的长度相同; 4站台上应设罩棚,罩棚柱边与站台边缘净距不应小于2m,檐高和挑出长度应符合铁路专用线的界限规定; 5在站台的适当位置应布置满足使用需要的上、下台阶和坡道,台阶处宜设置防护栏杆。 4.2.13多层、高层库房应设置电梯等垂直运输设备。电梯或其他运输设备的轿厢选择应充分利用其运载能力。 4.2.14电梯等垂直运输设备应分别独立设置井道,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开口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电梯层门或防火卷帘。 4.2.15库房设置电梯的数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5t型电梯运载能力,可按34t/h计;3t型电梯运载能力,可按20t/h计;2t型电梯运载能力可按13t/h计。 2以铁路运输为主的冷库及港口中转冷库的电梯数量应按一次进出货吞吐量和装卸允许时间确定。 3全部为公路运输的冷库电梯数量应按日高峰进出货吞吐量和日低谷进出货吞吐量的平均值确定。 4以铁路、水运进出货吞吐量确定电梯数量时,电梯位置应兼顾日常生产和公路进出货使用的需要,不宜再另设电梯。 4.2.16冷库库房的楼梯间应设在穿堂附近,并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通向穿堂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直通室外的门与楼梯间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4.2.17冷藏间不应与带水作业的加工间及温度高、湿度大的房间相邻布置。 4.2.18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冷藏间应至少设2个冷库门,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冷藏间应至少设1个冷库门。 4.2.19非控温穿堂或站台的冻结物冷藏间门口应配置风幕或耐低温的透明塑料门帘等,宜设置回笼间。 4.2.20在库房内不应设置与库房生产、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房间。 4.2.21库房附属的办公室、值班室、更衣室、休息室等与库房生产、管理直接有关的辅助房间可布置于穿堂附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开设的连通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 4.2.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表4.2.2明确了总占地面积限值是指每座冷库库房内冷藏间部分的总占地面积之和,明确了防火分区内建筑面积限值是指每一防火分区内冷藏间最大允许总建筑面积,同时明确了冷库库房耐火极限、层数和库房内冷藏间最大允许总占地面积与库房内每个防火分区冷藏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相互关系。限制冷藏间面积可有效控制货物储藏量,同时也能有效控制保温材料的用量,有利于消防扑救与减少火灾发生后的经济损失。 本条中“冷藏间”包括冰库及库房内服务于贮存功能的预冷处理用冷却和冻结房间。 本标准第4.2.6条和第4.2.7条已限定了一座库房内穿堂或封闭站台的建筑面积规模,考虑冷库特殊的平面布置特点,允许穿堂或封闭站台与冷藏间划入同一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内冷藏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在本条做了限定,防火分区面积未具体限制。 由于目前开发建设的多样化、节约土地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等,某些物流企业想利用地下建设冷藏间,但是考虑到地下冷藏间有大量的保温材料不易扑救,因此限定仅应设在与地面出入口的高差不超过10m的地下一层,同时冷藏间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本标准规定的相应地上冷库建筑的有关限值。 4.2.3本条明确规定冷藏间与穿堂或封闭站台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隔墙,一旦发生火灾,该防火隔墙能够有效控制火灾蔓延;即使冷库门不是防火门,火灾蔓延也仅可能出现在门洞范围,且冷库门的隔热材料以不燃性材料完全包覆,可降低火势蔓延速度。装配式冷库设置此防火隔墙有困难时,本标准第4.2.4条做了相关规定。 因目前冷库门受技术水平限制尚不能做成防火门,故本条对防火隔墙上冷库门的材料的燃烧性能做了相关规定,并对洞口超过本条规定尺寸的冷库门提出耐火完整性的要求。 4.2.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考虑到装配式冷库设置防火隔墙易产生结露等不利因素,库房冷藏间与穿堂或封闭站台之间允许不设置防火隔墙,但需要符合本条对装配式冷库不设置防火隔墙时的库房最大允许总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规定。本条所述库房最大允许总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均为包含冷藏间、穿堂和封闭站台的面积,而不只是冷藏间的建筑面积。 地下室设置仍要符合本标准表4.2.2中注1的规定。 4.2.5本条“库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指库房内的所有冷藏间及穿堂均设置。鉴于冷库防火分区面积已在普通仓库基础上有所扩大,一般单层、多层及高层冷库即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也要按照本标准表4.2.2或表4.2.4的规定执行,即每个防火分区内冷藏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或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再扩大,以有效控制火灾负荷。 4.2.6穿堂或封闭站台应以满足基本运输功能为主,为了避免一般储藏性的冷库将仅用作运输的穿堂或封闭站台无限制加大、增加冷藏间面积,从而不利于防火控制,特做出一定限制。 目前食品质量备受重视,冷库物流活动频繁,考虑穿堂或封闭站台有货物短暂停留,原则上用于物流运输的穿堂或封闭站台建筑面积按单层或多层丙类仓库的防火分区面积来控制。 穿堂或封闭站台的建筑面积可不含电梯等垂直运输设备井道的建筑面积。根据物流需要,库房双面分别独立设置的穿堂或封闭站台的建筑面积应分别计算。 4.2.7因物流配送方式的不同,有些库房封闭站台和穿堂合并设置,在增加相应消防措施的前提下,允许其面积适当加大。为防止系统失效导致火灾的蔓延,防火分区内封闭站台和穿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区域需要采用防火隔墙与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部分分隔。 本条旨在引导冷库库房的仓储属性与其他属性的明确划分。若穿堂或封闭站台面积超出限值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穿堂或封闭站台与冷藏间之间设置防火墙分隔,并分别依据冷库和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规定执行。 4.2.8本条明确每个防火分区均应遵守其人员安全疏散的有关规定,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含符合本标准第4.2.16条的楼梯间出口。 因冷库库房内的操作人员较少,且本标准对穿堂及封闭站台的面积已做限制,若每个分区均设置2个直通室外的楼梯出口会占用相应的面积,且对平时穿堂或站台的连续性影响较大,故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另一个安全出口。 库房内防火分区之间的水平分隔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确因物流等使用需要开口的部位,应采用与防火墙等效的措施进行分隔。等效的措施可为甲级防火门、特级防火卷帘、分隔水幕、加密设置自动喷水喷头等。为保证开口部位分隔的有效性,本条对开口尺寸加以限制。 当冷库库房设置双面独立穿堂时,为保证人员迅速疏散,本条规定每个防火分区内的独立穿堂应至少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2.10穿堂主要用于连接各冷藏间等房间,有内穿堂和外穿堂。外穿堂应与站台结合布置,也可与封闭站台结合或合并设置。 4.2.11本条所指的公路站台,包括机场、码头内中转冷库的库房站台。航运、海运宜结合运输方式,设置与冷藏车(箱)的货物出入库相适应的站台形式,便于物流衔接。 4.2.14冷库电梯等垂直运输设备设置在穿堂及站台内,除对其设置井道的耐火极限提出要求外,对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也提出了相应要求;电梯层门无法满足要求时,对电梯层门和垂直升降机等运输设备井道每层开口部位的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4.2.15采用其他设备可按照设备实际运输能力计算。 4.2.16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冷库库房内操作人员多集中于穿堂,楼梯间设在穿堂附近是为了方便人员使用与疏散。本条所述“楼梯间”指的是封闭楼梯间。楼梯间采用不燃材料建造,出入口采用乙级防火门是为了提高人员疏散的安全可靠性。 考虑到建筑层数不大于4层的冷库库房内部垂直疏散距离相对较短,楼梯间到达首层后可通过不大于15m的通道到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2.18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冷藏间应至少设置2个冷库门是为了保障人员疏散更加便捷。考虑到冷藏间内温度低、人员很少以及节能等需求,故规定冷藏间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时,应至少设1个冷库门。 4.2.19本条规定的目的是节约能源、减少冷藏间出入口的冷热交换。本条仅规定冻结物冷藏间应设置减少冷热交换的措施,冷却物冷藏间也宜设置;对于库容较大、运输频繁的冷藏间,设置回笼间节能效果明显,但因回笼间会占据一定的空间,所以对于库容较小、冷藏门开启次数较少的冷藏间不要求一定设置。 4.2.20、4.2.21这两条对库房安全使用、避免火灾事故隐患做了相应规定。票据室、烘衣室及卫生间等需就近服务的辅助房间可布置在穿堂内,但隔墙也应满足相应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要求。 4.3库房的保温隔热 4.3.1库房的保温隔热材料应根据下列条件选择: 1导热系数小; 2对食品无污染且低温化学性能稳定; 3尺寸稳定性好; 4用于地面、楼面时,其抗压强度不小于0.25MPa。 4.3.2保温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库库房采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等轻质复合夹芯板做保温隔热围护时,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且B1级芯材应为热固性材料。 2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外墙及顶棚采用内保温隔热系统时,保温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隔热材料表面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做保护层。 4.3.3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d——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m); λ——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W/(m·℃)]; R0——围护结构总热阻(㎡·℃/W); a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 a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 di——围护结构除保温隔热层外第i层材料的厚度(m); λi——围护结构除保温隔热层外第i层材料的导热系数[W/(m·℃)]。 4.3.4冷库保温隔热材料设计采用的导热系数值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λ=λ'·b(4.3.4) 式中: λ——设计采用的导热系数[W/(m·℃)]; λ'—导热系数测定值[W/(m·℃] b——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宜按表4.3.4的规定采用。 注:1块状保温隔热材料不应采用含水黏结材料黏结。加气混凝土、水泥膨胀珍珠岩的修正系数,应为经过烘干的块状材料并用不含水黏结材料贴铺、砌筑的数值。 2对于装配式冷库的轻质复合夹芯板材料,应按照产品性能及安装构造确定。 4.3.5冷间外墙、屋面或顶棚设计采用的室内外两侧温度差△t,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t=△t'·a(4.3.5) 式中: △t——设计采用的室内外两侧温度差(℃); △t'——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与室内温度差(℃); a——围护结构两侧温度差修正系数,可按表4.3.5的规定采用。 注:1 D值为围护结构的热惰性指标,可从相关材料、热工手册中查得选用。 2设计温度低于0℃的控温穿堂或站台的a值可按冻结物冷藏间确定。 3表内未列的其他室温大于或等于0℃的冷间可参照各项中冷却间的a值选用。 4.3.6冷间外墙、屋面或顶棚的总热阻根据设计采用的室内外两侧温度差△t值,可按表4.3.6的规定选用。严寒地区冷间设计温度高于0℃时,还应采用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进行验算。 4.3.7冷间隔墙总热阻可根据镉墙两侧设计室温接表4.3.7的规定选用。 注:隔墙总热阻已考虑生产中的温度波动因素。 4.3.8冷间楼面总热阻可根据楼板上、下冷间设计温度差按表4.3.8的规定选用。 注:1楼板总热阻已考虑生产中温度波动因素。 2当冷却物冷藏间楼板下为冻结物冷藏间时,楼板热阻不宜小于4.08㎡·℃/W。 4.3.9直接铺设在土壤上的冷间地面总热阻可根据冷间设计温度按表4.3.9的规定选用。 4.3.10铺设在架空层上的冷间地面最小总热阻应符合表4.3.10的规定。 4.3.11库房围护结构外表面、内表面换热系数(aw、an)和热阻(Rw、Rn)应按表4.3.11的规定选用。 注:地面下为通风加热管道和直接铺设于土壤上的地面以及半地下室外墙埋入地下的部位,外表面换热系数均可不计。 4.3.12相邻同温冷间的隔墙及上、下相邻两层为同温冷间之间的楼板可不设保温隔热层。 4.3.13当冷库底层冷间设计温度低于0℃时,地面应采取防止冻胀的措施;当地面下为岩层时,可不做防止冻胀处理。 4.3.14冷库底层冷间设计温度大于或等于0℃时,地面可不做防止冻胀处理,但应仍设置相应的保温隔热层。在空气冷却器基座下部及其周边1m范围内的地面总热阻R0不应小于3.18㎡·℃/W。 4.3.15冷库屋面及外墙装饰面层宜涂白色或浅色。 条文说明 4.3.1本条规定了库房的保温隔热材料的一般物理性能。 4.3.2根据国内、国际保温材料现状,目前用于冷库围护的轻质复合夹芯板非承重墙体不可能完全采用不燃烧材料,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要求,也无法满足一级、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墙体构件要求。基于冷库建筑的特点、综合经济因素及冷库安全设计和管理的要求,本条对保温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做出了规定。本标准中的轻质复合夹芯板均包括金属面绝热夹芯板。 内保温隔热系统所用的保温隔热材料既可以是装配预制板材,也可以由现场发泡形成。 4.3.4由于不同材质、同一材料不同的密度及其使用环境和使用时间期限不同,都会造成保温隔热性能的变化,因此材料导热系数应按照实际产品的具体测定值,结合具体情况调整修正系数。 4.3.6严寒地区冷间设计温度高于0℃时,不仅要考虑夏季室外温度对冷间温度的影响,还要考虑冬季冷间温度的保持。 4.3.10考虑到通风架空层受环境温度影响较大,本条只对铺设在通风架空层上的冷间地面(或结构楼面)最小总热阻做了限定。 4.3.15本条规定建筑外表面装饰面层的颜色,主要是利用它的反射来散热,利于夏季阳光照射下的库内温度保持。 4.4库房的防潮隔汽 4.4.1当围护结构两侧设计温差大于或等于5℃时,应在保温隔热层温度较高的一侧设置隔汽层。 4.4.2采用围护结构内保温隔热时,围护结构蒸汽渗透阻宜按下式计算: H0≥1.6(Psw-Psn)(4.4.2) 式中: H0——围护结构隔汽层高温侧各层材料(隔汽层以外)的蒸汽渗透阻之和(㎡·h·Pa/g); Psw——围护结构高温侧空气的水蒸气分压力(Pa); Psn——围护结构低温侧空气的水蒸气分压力(Pa)。 4.4.3当在隔汽层上进行现喷或灌注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材料时,隔汽层不应选用热熔性材料。 4.4.4库房防潮隔汽层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的隔汽层应与地面保温隔热层上、下的防水层和隔汽层搭接; 2楼面、地面的保温隔热层上、下、四周应做防水层或隔汽层,且楼面、地面保温隔热层的防水层或隔汽层应全封闭; 3冷却间或冻结间隔墙的保温隔热层两侧均应做隔汽层。 4.4.5装配式冷库轻质复合夹芯板的拼装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板缝挤紧、密实和隔汽层的连续。 条文说明 4.4.2式(4.4.2)中系数1.6为经验取值,只适用于冷库建筑围护结构的内保温隔热,且保温隔热层内侧无密实材料或有低蒸汽渗透阻等透汽性能良好的防护层。其他形式的冷库以及严寒地区的冷却物冷库要按照具体情况计算。 4.4.3采用现喷或灌注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时,其发泡反应为放热过程,会使热熔性隔汽层与基层脱离,所以本条规定这种情况下不应选用热熔性材料。 4.4.4根据实践经验,为保证冷间保温隔热层持久地发挥作用,本条对隔汽层和防潮层的构造做了具体规定。 4.4.5由于冷库围护结构的隔汽层尤为重要,在板缝装配紧密的条件下,从安全角度考虑应对拼缝单独处理,以适应温度变化对板缝的影响。 4.5库房的构造要求 4.5.1库房屋面宜设置通风隔热层。在夏热冬暖地区的库房屋面上应设置通风间层或采用热反射涂料面层等。 4.5.2库房的吊顶采用轻质复合夹芯板做保温隔热围护时,闷顶应有通风设施。 4.5.3装配式冷库围护结构外墙宜设置通风隔热层。 4.5.4通风间层及闷顶的通风口应有防止小动物进人的构造措施。 4.5.5冷藏间的外墙与檐口及各层冷藏间外墙与穿堂连接部位的变形缝应采取防漏水的构造措施。 4.5.6库房下列部位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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