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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智能冷链生态 为冷链未来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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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智能冷链生态 为冷链未来赋能
采取防冷桥的构造处理: 1由于承重结构需要连续而使保温隔热层断开的部位; 2门洞和设备、电气管线穿越保温隔热层周围的部位; 3冷藏间、冻结间通往穿堂的门洞外跨越变形缝部位的局部地面和楼面。 4.5.7库房屋面排水宜设置外天沟和墙外明装雨水管。 4.5.8冷间建筑的地面架空层应有防止地表水浸入的措施。 4.5.9库房内管道井、楼梯间的建筑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5.1因屋面受阳光直射及室外环境影响较大,而夏热冬暖地区通风间层隔热作用显著,故做出本条规定。对于直接以轻质复合保温板做屋面围护结构的装配式冷库,除满足防火构造要求外,可选用近红外线反射涂料面层或有类似热反射功能的材料面层,避免屋面板露天暴晒后突然降温或暴雨,从而造成屋面板急剧收缩而引起破坏。 4.5.2、4.5.3采用轻质复合夹芯板做保温隔热围护,屋面或外墙设置通风间层,可减少由于温差造成板面的结露、变形以及板缝的开裂等。 4.5.5由于冷库建筑降温使用过程中温度变形较大,应特别注意外墙与檐口及穿堂变形缝等部位的构造处理措施,避免出现漏雨和漏水现象,一旦出现漏水会对冷库造成重大影响。 4.6制冷机房、变配电所和控制室 4.6.1制冷机房、变配电所和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冷机房的布置应依据建筑类别满足制冷工艺的要求; 2制冷机房、变配电所和控制室均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 3制冷机房内的墙裙、地面和设备基座应采用易于清洗的面层。 4.6.2氨制冷机房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6.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隔开,隔墙上的观察窗应采用固定甲级防火窗,连通门应采用开向制冷机房的甲级防火门; 2变配电所与氨制冷机房或控制室贴邻共用的隔墙应采用防火墙,该墙上应只穿过与配电有关的管道、沟道,穿过部位周围应防火封堵。 4.6.3氨制冷机房应至少有1个建筑长边不与其他建筑贴邻,并开设可满足自然通风的外门窗。 条文说明 4.6.2为方便操作或管理,制冷机房设置专用的控制室,参照10kV及10kV以下配电站与甲、乙类厂房的分隔措施进行防火分隔。隔墙上并非一定需要设置观察窗或连通门,若设置则一定要满足相应防火要求。限定防火门向氨制冷机房开启,能减少因氨泄漏对控制室带来的危害。 4.6.3氨制冷机房有1个长边外墙不贴邻其他建筑,便于开设门窗洞口,利于机房的自然通风,以保证氨制冷机房环境应有的基本卫生条件。 5结构 5.1一般规定 5.2荷载 5.3材料 5.4防护及涂装 5.1一般规定 5.1.1冷间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当为小型冷库时,冷间也可采用砌体结构。 5.1.2冷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和安全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60068的有关规定。 5.1.3冷库结构的抗震设防类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有关规定确定。 5.1.4冷间结构应考虑所处环境温度变化作用产生的变形及内应力影响,并应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温度变化作用对结构引起的不利影响。 5.1.5冷间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时,伸缩缝的最大间距不宜大于50m。当有充分依据或可靠措施时,伸缩缝最大间距可适当增加。 5.1.6冷间顶层为阁楼时,阁楼屋面宜采用装配式结构。当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面时,现浇钢筋混凝土阁楼屋面伸缩缝最大间距可按表5.1.6的规定采用。 注:当有充分依据或可靠措施时,表中数值可适当增加。 5.1.7当冷间阁楼屋面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盖,且相对边柱中心线距离大于或等于30m时,边柱柱顶与屋面梁宜采用铰接。 5.1.8当冷间底层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架空地面时,架空层净高宜满足施工要求,当采用地垄墙架空时,地面结构宜采用混凝土预制梁板。 5.1.9当库房外墙采用自承重砌体墙时,外墙与库内承重结构之间每层均应设置可靠拉结并采取防冷桥措施,且库房外墙应有可靠的防裂构造措施。 5.1.10处于低温环境下的库房墙砌体应有可靠的防裂措施。 5.1.11冷间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应符合表5.1.11的规定。 5.1.12冷间钢筋混凝土板每个方向全截面最小温度配筋率不应小于0.3%。 5.1.13 0℃以下的库房承重墙和柱基础的最小埋置深度,自库房室外地坪向下不宜小于1.5m,且应满足所在地区冬季地基土冻胀和融陷影响对基础埋置深度的要求。当采用加热地面防冻胀时,库房内承重墙和柱基础的埋置深度可根据地基土情况适当减小。 5.1.14软土地基应采取处理措施,并应防止库房地面大面积堆载引起的地基不均匀变形及其对墙、柱基础,库房地面及上部结构的不利影响。 5.1.15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6度以上的板柱-抗震墙结构,柱上板带上部钢筋的1/2及全部下部钢筋应纵向连通。 5.1.16采用自动存取设备的高架冷库的库房,地面的变形应满足其使用功能。 条文说明 5.1.1冷库是贮藏食品的特殊物流建筑,冻融循环和温度应力对结构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本条对冷库中冷间的结构形式提出建议。 结构选型应结合冷库的使用功能及满足建筑抗震要求综合考虑。框架结构、框架-抗震墙结构及板柱-抗震墙结构等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冷库中的冷间主要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单层冷库的冷间主要采用钢结构及砌体结构,且砌体结构一般用于小型冷库的冷间。 5.1.2在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一般冷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按普通房屋和构筑物标准)为50年,安全等级(按一般房屋标准)为二级。 5.1.4冷间建筑结构在降温以后,由于材料热胀冷缩,引起垂直及水平方向收缩变形,在构件之间相互约束作用下产生温度应力。如果设计不当就会使结构产生较大的裂缝。通过合理的结构设计可以减少温度变化引起的内力及变形,并防止产生大于相关标准要求的裂缝。 据了解,目前国内对0℃以下环境中混凝土线膨胀系数及弹性模量仍无法提出供计算用的精确数值,钢筋混凝土收缩徐变对温度应力的松弛程度也缺乏定量的研究资料。因此,本次修订仍按过去经验做法提出冷间结构设计的一般规定。 冷库是贮藏食品的特殊物流建筑,在冷库试运转投产降温过程中会因温度变化作用对结构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冷间试运转逐步降温使建筑及结构构件逐步收缩,减少因激烈降温而产生温度裂缝。逐步降温也有利于建筑及结构构件中的水分逐步得到蒸发。 5.1.5按照与现行国家标准相协调的原则,根据冷库特殊的仓储建筑性质,本条规定了各混凝土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 5.1.6~5.1.9冷间结构温度应力是客观存在的,经多年调查观测,其最常发生裂缝的部位在冷间外墙四角及檐口、顶层与底层混凝土墙、柱的上下两端。按照改善支承条件,减少内外结构相互影响的原则,采取将屋面板适当分块,阁楼屋面采用装配式结构及底层采用混凝土预制梁板架空层,合理布置混凝土抗震墙等措施,可使温度应力显著减少,特别是阁楼层柱顶采用铰接时,可以消除柱端弯矩。屋面采用装配式结构应注意做好屋面防水处理。 5.1.10库房墙砌体因在低温环境下极易产生收缩开裂,其裂缝对冷库的保温隔热将产生破坏,影响冷库正常使用,所以要求其墙砌体应有可靠的防裂措施,如采用先砌筑墙体,再浇筑混凝土梁柱。 5.1.11按照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规定一致的原则,本条仅规定环境类别,其他如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最大水灰比等不再单列,可直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不包括冷库这种人工低温环境,只能套用接近的自然环境。 钢筋混凝土构件除了要保证结构安全使用外,尚要考虑耐久性要求。在预期使用年限内,不致因受冻融、碳化、风化和化学侵蚀等影响,产生钢筋锈蚀而降低结构的安全度。 5.1.12考虑冷间温度收缩影响,并减少收缩裂缝,本次修订保留“冷间钢筋混凝土板每个方向全截面最小温度配筋率不应小于0.3%”的规定,即在板的上、下表面双向配置防裂构造钢筋,各表面各方向配筋率均不小于0.15%,间距不大于200mm,防裂构造钢筋可利用原有钢筋贯通布置,也可另行设置钢筋,并与原有钢筋按受拉钢筋的要求搭接或在周边构件中锚固。 5.1.13多次冷库维修情况表明,0℃以下冷间常因使用及管理不当引起冷间地坪冻胀,造成冷间上部结构严重损坏。为减少冷间墙、柱基础下地基发生冻胀,除设计中设置架空地坪、加热地坪等防冻胀措施外,墙、柱基础埋置深度不宜过浅,本次修订保留墙、柱基础埋深自室外地坪向下不宜小于1.5m的规定,一般冷间室内地坪高于室外地面约1.1m,因此墙、柱基础埋深自冷库室内地坪起不小于2.6m。 5.1.14冷间底层地面长时间堆货,对软土地基易产生较大的不均匀变形,影响冷间正常使用,故本条提出应采取处理措施。 5.1.15根据过去的冷库震害调查资料,多层冷库采用无梁楼盖结构体系具有一定的抗震能力。基于目前的工程经验,已不建议采用无抗震墙的无梁楼盖结构体系,地震区采用板柱-抗震墙结构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相关规定。针对冷库结构形式特点,本条提出冷库板柱-剪力墙结构的主要抗震构造要求。 5.2荷载 5.2.1直接码垛货物的冷库楼面和地面结构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准永久值系数的取值,应根据房间用途按表5.2.1的规定采用。 注:1本表第2项~第7项为等效均布活荷载标准值。 2本表第3项~第5项已包括1000kg叉车运行荷载在内,且主要指建筑层高较大,以直接码垛货物的房间;针对其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设计中应注明其相应的货物堆放高度及货物的密度要求。 3当冷藏间堆货高度不大于2.5m时,其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根据货物码垛高度及货物的密度计算确定。 4 h为堆冰高度(m)。 5.2.2采用货架储存货物的冷库地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根据货架层数及货物密度等按实际情况计算取值。 5.2.3楼(屋)面结构下有设备吊重时,应按实际情况另加。 5.2.4设计4层及4层以上的冷库,其库房的梁、柱、墙及基础的楼面活荷载标准值折减系数宜按表5.2.4的规定采用。 5.2.5制冷机房操作平台无设备区域的操作荷载,可按均布活荷载2kN/㎡考虑,设备应按实际荷载确定。 5.2.6制冷机房设于楼面时,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采用8.0kN/㎡;制冷设备重量折算的等效均布活荷载标准值超过8.0kN/㎡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制冷机房屋面设有大型设备时,屋面设备的操作及一般检修均布活荷载应按2kN/㎡确定,设备荷载应按实际情况确定;楼面及屋面上的制冷压缩机等设备应有减振措施;振动设备的荷载应乘以动力系数1.3。 条文说明 5.2.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次修订对库房楼面、地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仍采用原规范均布活荷载标准值。 冷库储存品种随市场需要而变化,各种货物的密度不同,为适应这一变化,要求冷库应有较大的活荷载。原规范表5.2.1注2规定,第2项~第5项适用于堆货高度不超过5m的库房,并已包括1000kg叉车运行荷载在内,储存冰蛋、桶装油脂及冻分割肉等密度大的货物时,其楼面和地面活荷载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其含义是指货物密度超过400kg/m3时,楼面和地面活荷载应按实际情况确定。过去大部分冷库是储存大块未分割加工的食品原料,其活荷载标准值为20kN/㎡,堆货高度不超过5m是合理的,如同时存放猪、牛、羊肉时密度为400kg/m3,存放羊腔时密度为250kg/m3,只存放牛、羊肉时密度为330kg/m3等。目前国内的食品加工厂已很少加工成大块未分割的冻猪白条肉、冻牛四分体肉、冻羊腔等进入冷库并投放市场,而是将分割后的小包装进入冷库并投放市场。根据分割的品种及包装形式,冷冻货物的密度为300kg/m3~800kg/m3。尤其对于物流性的冷库,这类冷库属于经营性批发冷库,冷藏间(库房)按面积直接出租给各商户,由商户自己管理货物,各商户的货物品种较杂,货物密度不确定性大,堆货形式以堆码为主,商户为了追求库房最大利用率,在其所租的空间范围内尽量将货物堆满。所以本次修订取消了“堆货高度不超过5m”的要求,增加了“针对其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设计中应注明其相应的货物堆放高度及货物的密度要求”的规定。 本次修订增加了“当冷藏间堆货高度不大于2.5m时,其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根据货物码垛高度及货物的密度计算确定”的规定,原因是对于层高较小的冷库,如果仍然要求其活荷载标准值为20kN/㎡显然是不合理的。 5.2.4多层冷库的穿堂主要考虑临时堆货与又车运行同时作用,其楼板一般为简支板,可能又车重量由一块板承担,因此考虑活荷载为15kN/㎡。但计算梁、柱、墙及基础时,不可能每层都满载,冷库进出货时,同时工作的层数一般只有两层,因此设计四层及四层以上的穿堂时,允许考虑对每层穿堂的活荷载标准值进行折减,即梁、柱、墙活荷载标准值允许乘以0.70的折减系数,基础活荷载标准值允许乘以0.50的折减系数。 库房内仅对某一层楼板而言,其局部或全部都可能满载,故梁、柱、墙及基础的楼面活荷载标准值不能折减。就冷库一般满载的情况而言,减去通道部分,库内地面只有70%~80%的面积上堆货。一般情况下,一座10000㎡的猪肉冷库,满载时只能存10000t冻肉,其楼板计算活荷载标准值虽为20kN/㎡,而实际平均活荷载每平方米约为9.8kN。因此,设计4层及4层以上的库房时,允许考虑对每层库房的活荷载标准值进行折减,即梁允许乘以1.00的折减系数(即不折减),柱、墙及基础活荷载标准值允许乘以0.80的折减系数。 设计楼面梁、墙、柱及基础时,当楼面梁、墙、柱及基础从属面积超过50㎡时采用以上折减系数;对于支撑梁的柱,其从属面积为所支撑梁的从属面积的总和;对于多层冷库,柱的从属面积为其上部所有柱从属面积的总和。 设计3层及3层以下的冷库时,其库房的梁、柱、墙及基础的楼面活荷载标准值一般均不进行折减。 5.3材料 5.3.1冷间内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得采用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不同品种水泥不得混合使用,同一构件不得使用两种以上品种的水泥。所用水泥强度等级不应小于42.5。 5.3.2温度在-40℃以下工作环境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为C40~C60,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温环境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51081的有关规定。 5.3.3冷间用的混凝土当需提高抗冻融破坏能力时,可掺入适宜的混凝土外加剂,外加剂的应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有关规定。 5.3.4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应按下列规定选用: 1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宜采用HRB400、HRB500、HRBF400、HRBF500钢筋,也可采用HRB335钢筋; 2梁、柱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HRB400、HRB500、HRBF400、HRBF500钢筋; 3箍筋宜采用HRB400、HRBF400、HRB500、HRBF500钢筋。 5.3.5钢结构钢材宜采用Q235、Q345、Q390、Q420和Q460钢,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和《建筑结构用钢板》GB/T19879的有关规定。 5.3.6钢结构承重结构所用的钢材应具有屈服强度、断后伸长率、抗拉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当量的合格保证。焊接承重结构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需验算疲劳的构件所用钢材尚应具有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 5.3.7冷间钢结构用钢的钢材质量等级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工作温度高于0℃时,质量等级不应低于B级; 2当工作温度不高于0℃但高于-20℃时,Q235、Q345钢不应低于C级,Q390、Q420及Q460钢不应低于D级; 3当工作温度不高于-20℃时,Q235、Q345钢不应低于D级,Q390、Q420、Q460钢应选用E级; 4冷间钢结构用钢不应采用沸腾钢及半镇静钢。 5.3.8冻结物冷藏间、冻结间、冰库等不高于0℃房间的承重墙砖砌体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MU20的烧结普通砖,非承重墙砖砌体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MU10的烧结普通砖,并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M7.5的水泥砂浆砌筑和抹面。 条文说明 5.3.1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普通水泥)强度高,快硬、早强,抗冻性和耐磨性较好,适用于冻结间、冷却间的混凝土配制;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火山灰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粉煤灰水泥)早期强度低,后期强度增进率大,抗冻性差,均不适用于冻融循环的工程;矿渣硅酸盐水泥(矿渣水泥)的特性与火山灰水泥的特性相近,一般不采用,考虑到与原规范的过渡,本次修订未提及矿渣水泥。 如果不同品种水泥混合使用,因收缩时间不同,将会产生裂缝,故规定不同品种水泥不得混用,也不允许同一构件中使用两种以上品种的水泥。 5.3.3冷间门口或冻结间等个别部位发生冻融循环要多些,冻坏的可能性大些,但要求大部分结构都满足个别部位的要求是不合理的。除了可以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防止个别部位冻坏外,还可以用局部维修手段补救,以保证整个结构的安全使用。 近年来,各种混凝土外加剂发展较快,在不增加太多成本的前提下,掺入适量外加剂可以大大提高混凝土的抗冻融性能。 5.3.4根据钢筋产品标准的修改及“四节一环保”的要求,提倡应用高强、高性能钢筋,且在过去的冷库建设中从未发生过钢筋混凝土构件冷脆断裂的情况,故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一致。 5.3.8根据国家规定将黏土砖改为烧结普通砖,即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烧结普通砖》GB/T5101的各种烧结实心砖。考虑冷库0℃及以下冻融循环对结构的影响,冷间内选用的砖要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砌墙砖试验方法》GB/T2542的冻融实验要求。 5.4防护及涂装 5.4.1库房内车辆及叉车行车区域,承重结构应设置防止碰撞等的安全防护措施。 5.4.2钢结构采用的防锈、防腐蚀材料应为环保、无毒材料。 5.4.3钢结构表面原始锈蚀等级和钢材除锈等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8923.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表面原始锈蚀等级为D级的钢材不应用作结构钢; 2喷砂或抛丸用的磨料等表面处理材料应满足防腐蚀产品对表面清洁度和粗糙度的要求,并应满足环保要求。 5.4.4钢结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型钢组合的杆件时,型钢间的空隙宽度宜满足防护层施工、检查和维修的要求。 2不同金属材料接触会加速腐蚀时,应在接触部位采用隔离措施。 3焊条、螺栓、垫圈、节点板等连接构件的耐腐蚀性能不应低于主材材料。螺栓直径不应小于12mm。垫圈不应采用弹簧垫圈。螺栓、螺母和垫圈应采用镀锌等方法防护,安装后应再采用与主体结构相同的防腐蚀方案。 4设计使用年限大于或等于25年的建筑物,对不易维修的钢结构应加强防护。 5应避免出现难以检查、清理和涂漆之处,以及能积留湿气和大量灰尘的死角或凹槽。闭口截面构件应沿全长和端部焊接封闭。 6钢柱脚在地面以下的部分应采用强度等级较低的混凝土包裹,包裹的混凝土高出室外地面不应小于150mm,室内地面不宜小于50mm,并宜采取防止水分残留的措施。当柱脚底面在地面以上时,柱脚底面高出室外地面不应小于100mm,室内地面不宜小于50mm。 5.4.5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防腐蚀方案,当采用涂(镀)层方案,应注明所要求的钢材除锈等级和所要用的涂料或镀层及涂(镀)层厚度,并应注明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对钢结构防腐蚀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的要求,宜制订防腐蚀维护计划。 5.4.6建筑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4.7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结构的设计耐火等级、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所需要的防火保护措施及其防火保护材料的性能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4.2冷库建筑以食品储藏为目的,采用环保、无毒的防护材料极为重要。 5.4.3本条规定了钢材表面原始锈蚀等级、钢材除锈等级标准。 1表面原始锈蚀等级为D级的钢材由于存在一些深入钢板内部的点蚀,这些点蚀还会进一步锈蚀,影响钢结构强度,因此不应用作结构钢。 2喷砂和抛丸是钢结构表面处理的常用方法,所采用的磨料特性对表面处理的效果影响很大,有些磨料难以达到防腐蚀产品要求的粗糙度和清洁度;有些磨料会嵌在钢材内部,这些情况都不符合防腐蚀产品的特性。若表面处理材料的含水量、含盐量较高,会导致钢材表面处理后又快速返锈。河沙、海沙除了含水量、含盐量通常超标之外,还含有游离硅,喷砂过程产生的大量粉尘中也会含有游离硅,人体吸入一定量的游离硅之后会导致严重的肺部疾病,因此磨料产品还应符合环保要求。 5.4.4防腐蚀涂料施工方法有喷涂、辊涂、刷涂等,通常刷涂对空隙宽度的要求最小。防护层质量检查和维护检查采用的反光镜一般配有伸缩杆,能够刷涂到的部位都能检查到。对于维修情况,本条型钢间的空隙宽度是指安装之后的宽度。 不同金属材料之间存在电位差,直接接触时会发生电偶腐蚀,电位低的金属会被腐蚀。如铁与铜直接接触时,由于铁的电位低于铜,铁会发生电偶腐蚀。弹簧垫圈由于存在缝隙,水气和电解质易积留,易产生缝隙腐蚀。 本条第6款仅适用于可能接触水或腐蚀性介质的柱脚,对完全无水且干燥的房间不适用。 5.4.5钢结构防腐蚀维护计划通常由工程业主和防腐蚀施工单位、防腐蚀材料供应商在工程建造时制订。投入使用后按照该维护计划进行定期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维护,这些工作通常由工程业主邀请防腐蚀施工单位、防腐蚀材料供应商等专业人员进行。一种通行的做法是当检查中发现锈蚀比例高于1%时,有必要进行大修。 5.4.7无防火保护的钢结构的耐火时间通常仅为15min~20min,达不到规定的设计耐火极限要求。本条规定了钢结构防火设计技术文件编制的要求,其中,防火保护材料的性能要求具体包括:防火保护材料的等效热传导系数或防火保护层的等效热阻、防火保护层的厚度、防火保护的构造、防火保护材料的使用年限等。 当工程实际使用的防火保护方法有更改时,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修改文件。当工程实际使用的防火保护材料的等效热传导系数与设计文件不一致时,按“防火保护层的等效热阻相等”原则调整防火保护层的厚度,并由设计单位确认。 6制冷 6.1一般规定 6.2负荷计算 6.3制冷系统与设备选择 6.4制冷设备布置 6.5制冷管道 6.6制冷管道和设备的保冷、保温和防腐 6.7制冷系统安全与监控 6.8制冷系统自动检测与控制 6.1一般规定 6.1.1除冷库制冷系统外,其他非冷库制冷系统设计可按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6.1.2制冷系统所采用的卤代烃及其混合物制冷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制冷剂编号方法和安全性分类》GB7778规定的A1类制冷剂标准。 6.1.3制冷系统的总排气量大于5000m3/h的应为大型制冷系统,总排气量为500m3/h~5000m3/h的应为中型制冷系统;总排气量小于500m3/h的应为小型制冷系统。 条文说明 6.1.1冷库制冷系统指配置在冷库工程内,用于移除冷间内热流量的制冷系统;其他非冷库制冷系统指用于食品速冻、冻干等生产加工过程,制冰等生产设施,冰场等公用设施的制冷系统。 6.1.3制冷系统的总排气量指一套制冷系统内部所有制冷压缩机理论排气量的总和,不区分蒸发温度,也不区分高、低压级,对于目前常用的制冷系统,总排气量5000m3/h时电机总容量一般在1000kW左右,总排气量500m3/h时电机总容量一般在100kW左右。制冷系统的设计规模与冷库的设计规模不一定完全对应,主要原因是冷库功能和制冷系统类型具有多样性,如不同冷库即使公称容积相同,有的需要大量冻结,有的不需要冻结,则制冷系统的总排气量会相差很大。按照本标准第1.0.3条的规定,不同规模的制冷系统会有不同的技术要求,因此本条根据目前行业的整体状况做了规定。 6.2负荷计算 6.2.1负荷计算应包括冷间冷却设备负荷和制冷系统机械负荷,宜采用逐时或通过工程系数修正的稳态计算方法。 6.2.2冷间冷却设备负荷应包括冷间围护结构热流量、冷间内货物热流量、冷间通风换气热流量、冷间内电动机运转热流量和冷间操作热流量。 6.2.3制冷系统机械负荷应根据不同蒸发温度分别计算,各蒸发温度的机械负荷应包括所有相应冷间的冷间围护结构热流量、冷间内货物热流量、冷间通风换气热流量、冷间内电动机运转热流量、冷间操作热流量和所有相应制冷设备与管道的冷损耗。 6.2.4冷间围护结构热流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间外墙和屋面外侧的计算温度应采用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热流量计算应包括太阳辐射因素; 2冷间内墙和楼板外侧的计算温度应采用邻室的室温,当邻室为冷间时,室温采用空库保持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管理规范》GB/T30134的有关规定; 3冷间地面隔热层下设有加热装置时,外侧的计算温度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的相关规定; 4冷间围护结构隔热材料设计采用的导热系数值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相关规定。 6.2.5冷间内货物热流量应包括食品热流量、食品包装材料和运载工具热流量、食品冷却时的呼吸热流量和食品冷藏时的呼吸热流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藏间的食品冷加工时间应按食品冷藏工艺要求确定,没有明确的工艺要求时,不应超过24h; 2冻结物冷藏间的食品进入温度应按食品进入前的冷加工及储运条件确定,没有明确的要求时,不宜低于-8℃; 3冷却物冷藏间的食品进入温度应按食品进入前的冷加工及储运条件确定,没有明确的要求时,生产性冷库不宜低于当地食品进入冷间的生产旺月的月平均温度,物流冷库和商用冷库储存肉类、水产品不宜低于15℃、储存果蔬不宜低于25℃; 4冻结物冷藏间的食品每日进货量应按实际使用要求确定,没有明确的要求时,物流冷库不宜少于冷间计算容量的5%、商用冷库不宜少于冷间计算容量的10%; 5冷却物冷藏间的食品每日进货量应按实际使用要求确定,没有明确的要求时,物流冷库不宜少于冷间计算容量的10%、商用冷库不宜少于冷间计算容量的20%; 6食品热流量和食品包装材料热流量应按降温过程中的最大热流量计算。 6.2.6冷间通风换气热流量应包括有呼吸要求的食品的新风热流量和冷间内长期停留的操作人员需要的新风热流量,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的相关规定。 6.2.7冷间内电动机运转热流量应包括冷间内制冷设备配用的电动机运转热流量、冷间内运输工具配用的电动机运转热流量、冷间内固定配置的食品加工和包装工具配用的电动机运转热流量。 6.2.8冷间操作热流量应包括照明系统在冷间内的散热量、通过冷库门进入的冷间外空气热流量、冷间内操作人员散热量、加湿系统在冷间内的散热量、冷间内冷却设备除霜和防冻加热散热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冷库门设置在非控温穿堂或站台的冷间,冷间外空气计算参数应按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相对湿度选取; 2冷间内操作人员散热量应包括显热和潜热; 3加湿系统在冷间内的散热量应包括显热和潜热; 4冷却设备除霜时不储存食品的冷间,冷间操作热流量不应包括冷间内冷却设备的除霜散热量; 5全自动搬运货物的冷间,冷间操作热流量不应包括检修用照明系统在冷间内的散热量和冷间内检修人员散热量。 6.2.9制冷系统机械负荷采用稳态计算方法时,各项热流量不应包括相应冷间对应热流量的重复计算部分;当各项热流量的峰值不同时出现时,应通过工程系数修正;对于严格限制压缩机运行时间的制冷系统,机械负荷应通过工程系数修正。 6.2.10除冷间热流量、制冷设备与管道的冷损耗外,制冷系统机械负荷应包括维持制冷系统在某一蒸发温度正常运转时需要制冷压缩机移出的其他热流量。 6.2.11冷却物冷藏间的最低使用温度高于当地冬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时,冷间冷却设备负荷还应按冬季工况计算。 条文说明 6.2.1~6.2.3这三条规定了负荷计算的具体内容和方法,负荷计算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这三条所述各项,如果实际工程中还有其他能够形成负荷的热流量,也应计入。对于实际工程可采用一种负荷计算方法,也可分别采用两种负荷计算方法,但是不应在同一个计算过程中混合使用。 6.2.4本条中“邻室为冷间时”特指邻室与本冷间之间存在隔热层,运行温度可以不同;如果没有隔热层,则邻室的室温与本冷间相同。 6.2.5食品热流量和食品包装材料热流量在降温过程中的最大热流量指食品和食品包装材料进入冷却间、冻结间和不经过冷却而直接进入冷却物冷藏间时,其在不同降温阶段的热流量是变化的,取其中的最大值。 本条中生产性冷库是指配置在食品产地、加工企业或渔业加工基地内的冷库,物流冷库是指建在批发市场、物流园区内用作食品配送前集中储存的冷库,商用冷库是指配置在超市、餐饮等商业设施内用作食品零售或消费前暂存的冷库。 6.2.7冷间内电动机运转热流量应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所述各项,如果实际工程中还有冷间正常运行必须使用的其他电动机,其运转时产生的热流量全部或部分进入冷间内,也应计入。 6.2.10本条中“维持制冷系统在某一蒸发温度正常运转时需要制冷压缩机移出的其他热流量”包括但不限于低压级排热量(双级压缩制冷系统的高压级制冷系统机械负荷)、低温级冷凝排热量(复叠式制冷系统的高温级制冷系统机械负荷)、制冷压缩机喷液式油冷却器的排热量等。 6.2.11当冷却物冷藏间的最低使用温度高于当地冬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时,冷却物冷藏间内的热量将通过围护结构向外传导,通风换气等室内外的空气交换也将导致冷却物冷藏间内热量的散失,如果散失的热量超过冷间内货物热流量等得到的热量,可能会使其温度降低到食品允许的最低温度之下,因此需要通过计算确定其在冬季需要制冷还是加热,以及制冷或加热的负荷。 6.3制冷系统与设备选择 6.3.1制冷系统的设计蒸发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间的湿度没有工艺要求时,冷间温度和制冷系统蒸发温度的温差应根据经济性原则确定,并且直接式制冷系统不宜超过10℃、间接式制冷系统不宜超过15℃; 2冷间的湿度有工艺要求时,冷间温度和制冷系统蒸发温度的温差应首先满足湿度要求; 3在集中式制冷系统内,对于温度接近、运行特性互不影响的蒸发温度,经济分析可行时宜合并设置; 4二氧化碳制冷系统的高温级蒸发温度和二氧化碳冷凝温度的温差应根据经济性原则确定,且不宜超过5℃。 6.3.2制冷系统冷凝温度应根据经济性原则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中型制冷系统和氨制冷系统不宜高于40℃; 2小型制冷系统不宜高于50℃; 3对于冷凝侧二氧化碳同时用作间接式制冷的二氧化碳复叠式制冷系统,冷凝温度的确定还应遵循系统简化的原则。 6.3.3制冷剂的选择应符合不列规定: 1对于生产性冷库和物流冷库,其中具有分拣、配货功能的穿堂或封闭站台不应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 2商用冷库不应采用氨; 3大、中型冷库和大、中型制冷系统不宜采用卤代烃及其混合物在冷间内直接蒸发制冷。 6.3.4载冷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用冷库不应采用氨水溶液载冷剂; 2氨水溶液载冷剂的质量浓度不应超过10%; 3对于大、中型制冷系统,载冷剂使用温度低于-5℃时,宜采用二氧化碳; 4盐水载冷剂的凝固温度应低于设计蒸发温度,并且温差不应小于5℃。 6.3.5大、中型的生产性冷库和物流冷库宜采用集中式制冷系统。 6.3.6对于制冷剂采用卤代烃及其混合物的直接蒸发制冷系统,不宜采用多倍循环供液。 6.3.7冷间冷却设备的选择应符合食品冷加工或冷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设计温度高于0℃的冷间内的或需要频繁除霜的冷却设备,宜采用空气冷却器; 2对于储存块冰的冰库,冷却设备宜采用冷排管; 3食品冻结加工应根据不同食品冻结工艺要求选用相应的冻结装置; 4冷却设备不应危害食品安全。 6.3.8冷间冷却设备在一个除霜或清洗周期内的实际换热量不应小于该冷间冷却设备负荷。 6.3.9冷间冷却设备的实际换热量应按照设计工况通过校核计算确定。 6.3.10冷间冷却设备内每一通路的压力降宜控制在制冷剂对应的饱和温度降低1℃的范围内。 6.3.11现场组装冷排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氨冷排管不应采用铜、铝及其合金管,管内不应镀锌; 2采用热气融霜的冷排管和二氧化碳冷排管不应按低温低应力工况选用材料; 3冷排管采用碳钢或低合金钢管制作时,二氧化碳冷排管腐蚀裕量不应小于2mm,氨冷排管腐蚀裕量不应小于1.5mm,卤代烃及其混合物冷排管腐蚀裕量不应小于1mm; 4冷排管强度和刚度应按照外表面结冰、管内全部充满液态制冷剂计算; 5翅片冷排管的翅片构造应方便扫霜操作,翅片与管的连接不应在扫霜和融霜操作时松动,翅片的机械强度应保障扫霜操作时不变形; 6宜采取减少冷排管内制冷剂灌注量的措施。 6.3.12大、中型冷库的空气冷却器不宜采用电融霜。 6.3.13冷间内的空气分配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冷间采用上送风方式时,贴附射流区应无遮挡,并且贴附射流距离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送风距离; 2冷间内货区的气流组织应均匀; 3冷藏间降温时,货区各处温差不应超过冷藏间温度波动范围。 6.3.14制冷压缩机(制冷压缩机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蒸发温度系统的制冷压缩机(制冷压缩机组)的总制冷量不应小于相应机械负荷; 2对于集中式制冷系统,各蒸发温度宜选择多台制冷压缩机(制冷压缩机组),其制冷量搭配应保障制冷系统在最小负荷时能够安全、经济运行;采用单台制冷压缩机(制冷压缩机组)时,其制冷量应能够调节,保障制冷系统在最小负荷时能够安全、经济运行; 3对于分散式制冷系统,系统负荷波动时应选择多台或带制冷量调节的单台制冷压缩机(制冷压缩机组),并应保障制冷系统在最小负荷时能够安全、经济运行; 4二氧化碳制冷系统运行过程中无法保障工作压力小于系统设计压力时,应配置辅助制冷机组,辅助制冷机组的蒸发温度与其控制的二氧化碳压力对应饱和温度的温差不宜大于10℃,制冷量应大于二氧化碳系统的漏热量。 6.3.15制冷系统内的中间冷却器、液体分离器、油分离器、冷凝器、冷凝-蒸发器、贮液器、低压循环贮液器、制冷剂循环泵、集油器、空气分离器、干燥过滤器应通过设计或校核计算确定,并应与制冷系统内相应制冷压缩机(制冷压缩机组)、蒸发器的运行参数匹配。 6.3.16对于冷凝温度运行范围有严格要求的制冷系统,冷凝器排热量应能够调节,并且调节范围能够满足冷却介质温度最低时制冷系统按最小能级安全、经济运行。 6.3.17对于只有一台制冷压缩机(制冷压缩机组),并且制冷量不能调节的制冷系统,冷凝器排热量应能够保障制冷系统蒸发温度在上限运行时冷凝温度不超过上限。 6.3.18大、中型制冷系统宜采用蒸发式冷凝器。 6.3.19蒸发式冷凝器的标定排热量应按照实际工况修正,实际工况应包括下列因素: 1制冷系统设计冷凝温度和当地夏季空调室外算湿球温度; 2水垢、污垢和油污对换热的影响; 3安装环境中其他热源、空气流通不畅的影响。 6.3.20风冷冷凝器的标定排热量应接照实际工况修正,实际工况应包括下列因素: 1制冷系统设计冷凝温度和当地夏季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2污垢和油污对换热的影响; 3安装环境中真他热源、太阳辐射、空气流通不畅的影响。 6.3.21制冷剂循环泵宜采用屏蔽泵。 6.3.22大、中型制冷系统内的冷冻油向系统外排放时,应通过集油器等设备分离其中的制冷剂。 6.3.23氨制冷系统和大、中型卤代烃及其混合物制冷系统内的不凝性气体向系统外排放时,应通过不凝性气体分离器等设备分离其中的制冷剂。 6.3.24卤代烃及其混合物、二氧化碳制冷系统应设置制冷剂水分含量显示装置和干燥剂可更换的干燥装置。 条文说明 6.3.1经济性原则指制冷系统或设备的初投资与全寿命周期的运行费用的总和最经济。在一般情况下初投资与全寿命周期的运行费用的关系是矛盾的,降低初投资往往导致全寿命周期的运行费用增加;反之亦然,如减少冷间温度和制冷系统蒸发温度的温差往往导致冷却设备换热面积增加,从而增加投资,但是同时也使蒸发温度提高,使压缩机的制冷系数也随之提高,从而减少运行能耗。温度接近的蒸发温度指相差不超过3℃~5℃。运行特性包括负荷波动情况、冷间温度和蒸发温度的温差要求、制冷量的总量及占比、运行时间的同步性等方面。 6.3.3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安全。第3款规定的目的是降低环保政策风险。我国是《蒙特利尔议定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国,按条约规定,目前常用的卤代烃及其混合物类制冷剂中的氢氯氟烃(HCFCs)类已经进入总量削减阶段,详见原环保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8〕104号);氢氟烃(HFCs)类由于全球变暖潜能值(GWP值)高属于过渡性质,而大、中型制冷系统的使用寿命往往在20年以上,为降低环保政策风险,尽量减少卤代烃及其混合物的灌注量和泄漏可能性是目前最经济、可行的技术措施;基于上述形势,新建工程不应采用HCFCs类制冷剂,不宜大量采用GWP值高的HFCs类制冷剂,现在使用HCFCs类制冷剂的工程在改建、扩建时应符合相关政策。 6.3.4二氧化碳作为载冷剂使用时通过潜热传递热量,能耗优于通过显热传递热量的盐水载冷系统。盐水载冷剂包括但不限于乙二醇、丙烯乙二醇、氯化钠、氯化钙的水溶液,应无毒、不燃、无刺激性气味、无腐蚀或轻微腐蚀。 6.3.5对于包含多个冷间的冷库,所有冷间共用一套制冷系统时可称为“最标准的”集中式制冷系统,所有冷间各自用不同的制冷系统时可称为“最标准的”分散式制冷系统,在上述二者之间还存在部分冷间共用一套制冷系统,部分冷间各自用不同的制冷系统等状况,实际工程设计时需要根据经营、技术、经济、法规等要求分析后选用,对于大、中型的生产性冷库和物流冷库,集中式制冷系统往往具备投资少、可靠性高、调配灵活、节能等优势。 6.3.6本条规定的目的是在本标准第6.3.3条第3款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卤代烃及其混合物的灌注量和泄漏可能性。 6.3.7本条第1款内的频繁除霜指除霜间隔时间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不超过2天~3天,如果有其他特殊要求,也可延长到几周,甚至几个月。本条第4款指冷却设备的材质、构造等,如与食品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质应符合卫生要求。 6.3.8冷间冷却设备的实际换热量在一个除霜或清洗周期内是变化的,如果冷却设备负荷和实际换热量都能够逐时计算,在每个时段实际换热量都不应小于冷却设备负荷,不能逐时计算时则要求实际换热量的最小值不应小于冷却设备负荷的稳态计算值。 6.3.11翅片构造应方便扫霜操作指扫霜工具能够方便地清扫翅片和管道的每个换热面,没有死角。尽量减少冷排管内的制冷剂灌注量对于减轻氨制冷剂泄漏的危害、降低卤代烃及其混合物制冷剂的环保政策风险是目前最经济、可行的技术措施。 6.3.12本条适用于多数冷间采用空气冷却器的大、中型冷库,如果仅个别冷间采用空气冷却器,技术和经济分析认为电融霜是最优选择时则本条规定不适用。 6.3.13冷间内的空气分配系统包括有风道(导风装置)的空气分配系统和无风道(导风装置)的空气分配系统;冷藏间温度波动范围参见本标准第3.0.7条的相关规定,如当冷藏间要求温度波动范围为士1℃时,冷藏间降温时货区各处温差不应超过2℃。 6.3.14总制冷量指同一蒸发温度所有制冷压缩机制冷量的总和。制冷系统最小负荷指制冷系统在正常运行时实际存在的最小负荷,不一定是最小冷却设备的换热量。由于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地区的维修条件能够满足要求,因此本条规定不要求配置备用制冷压缩机(制冷压缩机组),但是对于维修条件不能够满足要求的个别地区或不允许故障停机的制冷系统,可酌情配置备用制冷压缩机(制冷压缩机组)。 6.3.15制冷系统内需要按本条规定选型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所述各项设备。 6.3.16对于不同类型的冷凝器,冷却介质温度最低的内涵也不同。对于采用空气冷却的冷凝器,最低环境温度可按冬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取值;对于采用冷却水冷却的冷凝器,最低环境温度可按冬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对应的冷却水温度取值,最低为3℃~5℃。 6.3.17在没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冷凝温度不超过上限”指冷凝温度不超过高压报警(保护)压力对应的饱和温度。 6.3.22本条所述设备不包括压缩机。 6.3.23本条是为减少制冷系统内制冷剂的损失而制定的。氨虽然便宜,但是有毒性,不宜直接排放;卤代烃及其混合物不仅价格较高,而且污染环境,也不宜直接排放。对于二氧化碳制冷系统,除有特殊要求外,其制冷系统内的不凝性气体可直接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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